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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中国应加强碳税行为相关立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4日作者:法制日报 张维

       明年1月1日起,欧盟将对所有飞经欧洲的飞机收取高昂的碳排放费。据业内人士计算,仅明年一年,我国航空公司需要支付的这笔“买路钱”就高达7.43亿元人民币。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表态:不承认欧盟的碳排放协议法案,是整个中国民航业的态度。

  “这是欧盟根据其2008/101号指令作出的,该指令又是2003/87号指令的延伸。两者的国际法基础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欧盟减排任务。”国际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武长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依据欧盟的2008/101号指令,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即自2012年起,凡是进出欧盟以及在欧盟内部航线飞行的航空公司(包括外国航空公司),都将被纳入碳排放交易配额制中,即航空公司将被分配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依据欧盟的2003/87号指令,欧盟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该机制允许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欧盟流通。欧盟委员会根据《京都议定书》为欧盟各成员国规定的减排目标和欧盟内部减排量分担协议,确定了各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后再由成员国根据国家分配计划(NAP)分配给该国的企业。

  “但欧盟的2008/101号指令是一种单边行为,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气候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违背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特别是《芝加哥公约》中的主权原则。”武长海认为。

  《京都议定书》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

  《芝加哥公约》第一条则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十二条规定了民用飞机主权国家管理公海上空飞行的职权。根据欧盟航空排放交易体系规定,欧盟的碳管制,涉及整个国际航线全程,干涉了其他主权国家航空主权和管理本国飞机公海上空飞行主权。

  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李毅和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向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欧盟行为有违《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有关规定。

  李毅说:“表面上看似无歧视地对各国飞经欧盟的飞机实施限制措施,实际上不仅违反了国际环保法,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即使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也应给予较为优惠的待遇。”

  杨向东说:“欧盟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体系,是立足环境保护的超期立法。且不论是否有违国际法,单就环境保护意义而言,环境的保护必须各国协同,并善意地行使其权利并尊重其他各国。由于各国的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要防止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对其他国家或国际行为控制并形成壁垒。欧盟的做法显然没有平衡好上述问题,犯了‘众怒’,其碳税行为没有和他国政府及其他国家的航空企业很好地协商沟通;而其交易方式也有‘捞钱’之嫌。”

  在武长海看来,除非欧盟指令转换为其成员国国内法,否则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今,对于关于欧盟的航空碳管制,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当采取如下方法应对:

  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当与欧盟进行双边磋商和谈判,或联合其他相关国家,利用《京都议定书》和《芝加哥公约》确定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解决机制进行多边谈判,或采取国际诉讼的方法,起诉欧盟。碳排放问题上,我国需要的不是欧盟单边碳排放交易体系,而是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全球性解决方案。为此,我国政府应携手广大发展中国家,从国家和行业利益出发,尽快制定相关政策,积极争取第三国豁免待遇,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强有力的排放管理体系。

  如果谈判不能成功,应当采取对等原则,对欧盟相关成员国的航空公司采取相应的碳管制措施。如果其他大量国家效仿,还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

  从中国相关航空公司或航空协会来讲,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根据欧盟相关条约,到欧盟法院就欧盟2008/101号指令提起“废除之诉”。中航协起诉欧盟航空业碳排放交易机制问题,可以指控欧盟指令内容违反相关国际条约,主要着力于起诉欧盟违反《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气候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欧盟违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特别是《芝加哥公约》中的主权原则。通常欧盟的整体构建是按照法治原则构建的,欧盟法院在其中独立行使司法权,对于欧盟立法机构作出的规章、指令等如果违反相关条约,欧盟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就航空企业而言,我国航空公司应尽早进行准备,比如在战略层面上积极了解和研究欧盟的政策,建立排放监测机制,就具体操作细节和技术问题与相应的管理成员国进行沟通,通过种种渠道争取最大限度的免费排放额。

  杨向东认为,除了向欧共体法院起诉外(当然胜诉率不高),现在的核心或焦点应当是我国与欧盟就碳行为的配额分配非歧视性、透明度、审查监督等原则性问题谈判,参与及介入到规则制定中去。“当然,从大趋势来看,我国今后也应加强碳税行为的相关立法。”